地球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聘任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周溪蓉发布时间:2019-06-20浏览次数:440

东华理工大学地球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

指导教师遴选实施细则

  

为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导师队伍,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江西省学位委员会和江西省教育厅相关政策以及东华理工大学印发《东华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聘任工作实施办法》(校政字〔2019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地球科学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硕士研究生导师是学院建设区域特色鲜明、行业技术突出的国内特色领域领先学科的重要力量,在硕士研究生教育培养中负有第一责任。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和聘任是进行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工作。

第二条学院根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需要,按照学科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分类型,以学术或专业应用为导向,有序开展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遴选与聘任工作。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符合导师遴选条件,履行导师职责,接受学院对导师资格的年度审核。
第二章遴选硕士生导师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有利于优化研究生导师队伍的结构,提高研究生导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五条有利于对不同类型研究生的指导和培养,促进学位授予质量的提高。

第六条遴选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坚持引入竞争机制,注重质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合理。

第三章硕士生导师基本职责

第七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做好硕士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培养研究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成为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执着追求学术进步,关注社会需求,潜心教书育人,因材施教培养研究生学术和实践创新能力,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

第九条积极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主动参加所在学科(领域)的学科建设,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提供支持。

第十条协助学科(领域)学位点和研究生院制定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根据学校和学院研究生教育工作安排,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做好研究生选拔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参加本学科(领域)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负责实施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承担一门以上研究生课程的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对其提出学习和科研要求,指导研究生选课;组织导师小组,帮助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认真组织研究生的综合考试和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做好论文初审和预答辩等工作;关心指导研究生就业和创新创业发展。

第十三条认真指导、审查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并配合学院做好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工作。导师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有了解和监督的责任。

第十四条导师应指导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学术发展动态,加强科研训练,培养创新和实践能力;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活动,促进研究生与国内外同行专家的交流与沟通;鼓励研究生参加必要的社会实践活动,增加研究生社会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等。

第十五条导师必须重视和引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养成良好的学术作风,杜绝剽窃、抄袭、编造数据、谎报成果等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并起到表率作用。

第四章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

第十七条热爱教育事业,坚持立德树人,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培养学生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第十八条积极参加本学科的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工作,勇于创新,取得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有较稳定的研究方向、科研课题和科研经费。

第十九条治学严谨,具有本专业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具备完整讲授至少1门本专业课程的能力,积极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在教学改革、学科建设中成绩突出。

第二十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校内教师

获硕士学位,取得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获博士学位,取得讲师或相当职称,获博士学位后在校工作时间不超过5年。年龄不超过57周岁。

(二)外单位教师

取得教授或相当职称(专业学位要求为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经所在单位同意,并且所在单位或教师个人与我院有长期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合作关系,有较好的研究生培养条件。年龄不超过57周岁。

(三)符合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条规定的,不受学历、资历条件限制。

第二十一条业绩条件

近五年业绩,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

1.获硕士学位,取得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以下规定类型的科研成果数量累计不少于3项:以第一作者在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为必有类型)、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以第一发明人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2)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至少1项,具有满足硕士研究生培养需要的可支配科研经费数。

2.获博士学位,取得讲师或相当职称,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以下规定类型的科研成果数量累计不少于4项:以第一作者在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为必有类型)、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以第一发明人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3.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的:ScienceNatureCell等期刊论文,ESI热点论文,ESI高被引论文、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等。

(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

1.以第一发明人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至少1项,或具有相关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及以上职业等级证书,且3个月以上相关行业的工作经历,或组织指导学生参加本专业有关竞赛和社会实践活动并获得奖励,或以第一作者在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至少1篇。

2.主持纵向科研项目至少1项,或主持横向科研项目,到账经费不低于3万元。

第二十二条各学科(领域)挂靠学院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不低于学校任职资格要求的具体遴选条件。

第五章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遴选程序

第二十三条个人申请,申请人根据自己研究方向,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年)》,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学校及学院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条件填写《东华理工大学申请培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简况表》(以下简称《简况表》),同时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简况表》中相应内容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者材料和资格进行审查和评议,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人数2/3以上的同意者即为通过)确定硕士生导师名单,表决通过后对名单及其《简况表》公示5个工作日,最后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名单、《简况表》和相应的证明材料报校学位办。

第二十五条硕士生导师资格遴选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五月份进行。对于引进人才,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即时受理,遴选条件和程序相同。海外引进人才在承担科研课题等方面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六章硕士生导师聘任条件

第二十六条具有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且未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招生。

第二十七条遴选为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的可以同时聘任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导师,遴选为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的只能聘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导师;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行双导师制,按照《东华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双导师制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应有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可支配的科研经费工科不少于1.0万元/·年,理科不少于0.6万元/·年,管理学科不少于0.2万元/·年,均以科研经费实际到账结余经费为准。申请指导人数多于1人的,申请人可支配的科研经费按照万元计算,n指指导学生人数,x指以上学科门类需要的最少科研经费/·年。

第二十九条第一次聘任硕士生导师的,学院应安排一位导师与其组成导师组共同指导;导师指导能力评价之前,每年最多新增指导1名研究生。指导能力评价合格后,才能独立指导研究生。

第三十条硕士生导师的聘任工作于当年新生报到后进行,根据指导教师聘任条件和学生报到情况,采用导师和研究生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特殊情况由学院和研究生院协商确定。

第三十一条导师指导能力评价合格后,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每年最多新增指导1名硕士研究生;副教授每年最多新增指导2名硕士研究生;教授每年新增指导硕士研究生不超过5名,且每年在一个学科最多只能新增指导3名硕士研究生。

第三十二条对于跨学科(领域)硕士生导师聘任,鼓励以跨学科导师组方式聘任。

第七章硕士生导师管理

第三十三条硕士生导师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教育与培训,主动进行业务学习与能力提升;学院应支持导师外出学习与培训,培训不合格者其导师资格应予重新审核聘任

第三十四条硕士生导师考核评价每3年进行一轮,按照《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能力评价办法》执行。若硕士生导师存在评价办法中规定的不合格事项,其评价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硕士生导师连续三年未招到研究生的,自动取消其指导教师任职资格。

第三十六条在外单位已获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者,调入学院后须按本办法重新遴选资格;在外单位已聘任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调入学院可直接列入硕士生导师资格名单。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东华理工大学地球科学学院,本实施办法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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