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理工大学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发布者:周溪蓉发布时间:2017-09-18浏览次数:74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激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籍在校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国家奖助学金”是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奖励标准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助学金一档、二档、三档三个档次,金额分别是每生每年4000元、3000元、2000元。

  

  

第三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第七条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专升本学生当年不得申请)

2. 学习成绩优异

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生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本年级本专业前10%且整个学年内必修课程初次考试没有不及格科目。

学习成绩排名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1项或是2项未进入本年级本专业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学生,其它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3.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4.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专升本学生当年不得申请)。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依据《东华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学习成绩优秀。

学生学习成绩优秀的量化标准是学生学年内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排名应在评选范围内位居前列,排名原则上不超出本年级本专业前30%,且整个学年内必修课程初次考试没有不及格科目。

4.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学年内在校本、专科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依据《东华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1.学校在秋季开学初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同时,学校成立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各学院成立学院资助认定工作小组,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各认定机构具体成员组成参见《东华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校政字〔201758号)。

2.学校在收到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给本校的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之后,制定本校的指标分配方案,并启动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

3.学院按照学校的要求布置并宣传本院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

4. 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向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递交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材料。

5.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依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学资助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6.学院资助认定工作小组初步审核各年级(专业)申报的评议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五天。无异议后,将评议结果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7.校资助管理中心对认定后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汇总,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至少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材料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国家助学金名单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国家奖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获奖学生经上级部门批准后,学校于每年11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分春季、秋季两次发放给学生。

第十三条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学校审计、监察和上级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东华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东华理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东华理工大学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同时废止。